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推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通告2025年第3號 2025-06-05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水平,優化境外旅客消費體驗,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5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等文件規定,決定在我省(不含廈門市,下同)部分退稅商店推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以下稱離境退稅“即買即退” )。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即買即退”主要內容
境外旅客在我省離境退稅“即買即退”商店(以下簡稱“即買即退”商店)購買退稅物品時, 簽訂協議書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后, 即可在該商店現場申領與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款項(以下稱預付金)。該境外旅客在離境時經海關驗核通過、按照協議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 辦結離境退稅業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 向該境外旅客追回預付金, 并按規定辦結離境退稅業務。
二、 “即買即退”商店
我省第一批“即買即退”商店名單見附件。
三、離境退稅“即買即退”適用情形除須符合現行離境退稅相關規定外,境外旅客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以自愿選擇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
(一)購物及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商店,屬于我省“即買即退”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諾于購物開具退稅申請單后17日內離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三)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自福州長樂國際機場、泉州晉江國際機場或平潭客運滾裝碼頭口岸離境的。
四、離境退稅“即買即退”辦理流程
(一)商店開單預付。對在“即買即退”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并選擇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 “即買即退”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出示協議書,境外旅客在協議書上自愿承諾自“即買即退”商店開具退稅申請單后17日內從福州長樂國際機場、泉州晉江國際機場或平潭客運滾裝碼頭口岸離境。待境外旅客簽字確認后, “即買即退”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手續, 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現場支付預付金。
(二)海關進行驗核。 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在離境時應當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驗核。
(三)退稅代理機構審核。境外旅客應將本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提交給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材料信息進行審核,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對旅客按照協議書約定在“即買即退”商店開具退稅申請單后17日內從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 辦結退稅事項, 預付金視為已退稅款; 不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 不再就該筆業務辦理退稅。
2.對旅客未履行協議書約定,境外旅客自開具退稅申請單17日以后離境或自開具退稅申請單17日內未從指定口岸離境的,退稅代理機構自旅客承諾離境期限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待旅客實際離境時,再由離境地退稅代理機構按照離境退稅政策規定審核辦理退稅。
五、幣種
“即買即退”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預付金幣種為人民幣。
六、其他事項
本通告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5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