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桂財規[2025]3號 2025-6-16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黨委宣傳部,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區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區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推進文化旅游強區建設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和重大項目順利進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宣傳部
2025年6月16日
《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背景情況
2019年,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授權,我廳出臺了《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19〕30號),明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今年2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再次授權我區可以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二、制定目的
根據授權,明確我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減征幅度,進一步減輕我區文化企業稅費負擔,推動我區文化事業發展,助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區。
三、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
(二)《財政部 中宣部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字〔1997〕243號);
(三)《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1號);
(四)《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五)《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
四、政策主要內容
(一)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區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推進文化強區建設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和重大項目順利進行。
(三)明確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