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歸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實行省級集中管理,采取委托投資運營方式進行保值增值,基金所有權性質和權益歸屬不變。
第三條 省級集中管理用于委托投資運營資金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歸集后產生的利息及委托投資運營收益資金。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原則上每年(3月20日前)歸集一次,實行統一歸集計劃,統一記賬核算,統一投資運營,統一收益分配。
第五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各地個人賬戶結余情況,在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正常足額發放的基礎上,對上一年新增的居民養老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原則上安排不低于80%的資金用于委托投資,統一測算后并通知各地進行上解。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每年3月)下達的上劃指標數,將個人賬戶結余資金上解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財政專戶。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歸集到省級財政專戶后,省級財政部門應將當年歸集資金按照委托投資合同全部進行投資運營,對委托投資運營的基金按照實際收益利率記賬計息。委托投資運營本金、收益和歸集期間利息計入各地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賬戶。
第八條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上劃明細進行賬務處理,產生的利息按照上劃資金占比進行分配。省級集中資金產生的利息及委托投資收益記入利息收入和委托投資收益,年末結轉記入個人賬戶基金結余。無特殊情況,到期資金及收益繼續進行滾動投資,確保長期增值。
第九條 除依照統一要求委托投資運營之外,各地留存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須嚴格按規定存入指定財政專戶,嚴禁以任何其他形式擅自開展投資活動,嚴守基金安全底線。
第十條 省級集中資金在委托期內不進行結算,委托期滿,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收到的委托投資機構投資收益通知單,委托投資資金占比進行分配,按統籌地區進行記賬。在委托期內原則上不得劃回委托投資資金。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劃回的地區,應先由市(州)政府報省政府審定,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撥付。
第十一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嚴格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歸集管理辦法和歸集計劃要求,切實履行自身職責,督促指導所屬縣(區)做好基金劃轉、會計核算等工作,保障歸集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認真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歸集管理辦法》,嚴格按照下達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基金計劃,積極籌集資金,及時進行資金劃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