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納稅人開具這7類發票時,除了填寫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等必填信息外,還需要正確填寫備注欄信息,避免因發票開具不規范導致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發票被退回等問題,甚至產生稅務違規風險。
01 貨物運輸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02 建筑服務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03 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04 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05 差額征稅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06 保險代收車船稅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07 銷售預付卡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事項:
部分發票設定了特定欄次展示備注信息,不在“備注欄”顯示,而是在票面其他區域顯示。 發票備注欄信息是證明業務真實性的重要指引信息之一,即使沒有明確規定,建議企業也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備注欄中進行填寫,方便使用。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