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27日12點
未公布
4月15日前公布
5月16日
7月3日公布
以各地公告為準
更多報考咨詢請關注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