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人社規[2019]26號 2019-12-30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通知》(桂政發〔2019〕51號)等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統一參保繳費政策
(一)廣西行政區域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雇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及時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時,可憑身份證和戶口簿在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也可憑現行居住地公安機關頒發的有效《居住證》,在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但同一參保時段不能在戶籍地和不同的居住地重復參保。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可以選擇分次繳費,但不得跨年度以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三)用人單位及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得以在職漏繳、少繳等為由補繳養老保險費、更改繳費基數,也不再重新計算待遇。
二、統一繳費基數核定辦法
(一)統一按上年度全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自治區統計局的相關統計數據公布。
(二)用人單位職工應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年度月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下、上限分別為上年度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三)繳費基數按自然年度計算,一年一定。
三、統一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辦法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上年度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四、統一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分別為16%和8%;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五、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比例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8%執行。
六、規范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計發辦法。
1.建立個人賬戶后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
(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Σ(參保人員月實際繳費基數÷繳費年度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累計實際繳費月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詳見附表)
2.建立個人賬戶前參保繳費(含建立個人賬戶后參保繳費,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個人賬戶前本人實際繳費年限)×1.4%
其中:
(1)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
(2)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Σ(參保人員月實際繳費基數÷繳費年度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累計實際繳費月數+視同繳費月數)
(3)視同繳費指數統一計為1;建立個人賬戶前實際繳費指數低于1的,按1計算。
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保留4位小數,第5位小數四舍五入;繳費年限先統一計算到月,月數相加后再換算成年,整數年余出月數除以12化為年單位,保留兩位小數,第三位小數大于0的往前進位,例如0.333年進位后為0.34年;基本養老金以元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見分進角。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繳費的,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含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其基本養老金從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發放。
(四)實行本《通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1997〕10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2006〕54號)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再執行;同時停止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勞動廳關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意見的通知》(桂政發〔1999〕31號)有關基本養老金計發的規定。對2019年12月31日前,因中斷繳費導致部分職工工作年限(連續工齡)未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或按扣減中斷繳費年份后推算出的全區職工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從2020年1月起給予重新計算,并按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加上歷年已調整的基本養老金之和發放,此前已發生的待遇不結算、不補發。
七、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一)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按國家規定轉移基金。
八、統一清理規范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政策
(一)關于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參保人員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其他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關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或跨制度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多領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退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稅屋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12月30日
稅屋附件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注:40年以下的按40年計算,超過70歲以上的,按70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