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2024年度關聯申報與同期資料準備友情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2號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等文件規定,請符合關聯申報條件的納稅人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資料準備條件的納稅人做好同期資料相關文檔的準備工作。
一、關聯申報
(一)申報主體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關聯申報:
1.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
2.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
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劃重點:什么是關聯方?如何判斷關聯關系?
簡單說,與申報方構成了關聯關系的企業,就是關聯方。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股權關系,比如直接或間接持有對方25%以上股權或被對方持股25%以上,或者雙方都被相同的第三方持股25%以上;
二是股權關系+控制,雙方有前述股權關系,但持股比例沒有達到25%以上,但一方通過資金借貸、無形資產或經營活動能夠控制對方;
三是人員關系,從董事或高管的委派權或者姻親、血親關系來判定;
四是其他實質關系,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敲黑板:其他實質關系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二)申報時間
應關聯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即2025年5月31日前),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通過直接上門申報(辦稅服務廳)、網上申報(電子稅務局)兩種方式進行關聯申報,推薦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關聯申報,電子稅務局提供清晰的填報指引和提示,幫助納稅人更方便、快捷和準確地完成申報。
登錄青島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類別下“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進入申報界面,按要求進行在線申報。

溫馨提示:先完成企業所得稅2024年度納稅申報,然后才能進行關聯申報哦!
(四)表單填寫
關聯申報表包括22張附表,分為基礎信息(3張)、關聯交易信息(13張)、國別報告表(6張)。
1.基礎信息:包括G000000《報告企業信息表》、G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以及G101000《關聯關系表》為發生關聯業務往來的必填表。
2.關聯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請各位納稅人根據發生的關聯交易類型據實選填表G102000至G108000,并必須同時填報表G109000及表G113010。
3.國別報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達到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納稅人填報該部分表格。
特別提醒:
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已簽訂或者正在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企業需填報G110000《成本分攤協議表》;
有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需填報表G113020;
與境外關聯方發生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金融資產或勞務等四類關聯交易的,需按要求填報G112000《境外關聯方信息表》。
二、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每種文檔分別設定準備條件,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文檔的準備條件就要準備相應的同期資料文檔,存在一個企業需準備多種文檔的可能性。
(一)報送條件及時限

溫馨提示:可以免除準備同期資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準備全部或部分同期資料:
1.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2.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二)其他要求
1.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2.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3.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4.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三、風險提示
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予以重點關注。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第四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且不按時更正,或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提交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