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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025-07-14 08:04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規范我省民辦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修訂了《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反饋至省財政廳科教處,省教育廳財務處。
 
  聯系人:省財政廳科教處,俞薇
 
  聯系電話:0571-87057597
 
  電子郵箱:zjczkjc@126.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環城西路37號,郵編:310006
 
  聯系人:省教育廳財務處,鄭瑤瑤,
 
  聯系電話:0571-88008694
 
  電子郵箱:zhengyy@zjedu.gov.cn
 
  地址:杭州市文暉路321號,郵編:310012
 
  稅 屋附件:
 
  1.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
 
2025年7月9日
 
  附件1
 
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民辦學校財務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2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4〕25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廳字〔2021〕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我省民辦教育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體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包括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教育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等(以下簡稱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二)基本原則。鼓勵發展與規范管理相結合,明晰產權與風險防范相結合,確保舉辦者和各類投資捐贈主體、以及校長和學校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相結合,強化民辦學校財務規范管理,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
 
  (三)主要內容。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確保各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防范并降低財務風險;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加強預算執行控制和管理;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有效配置學校資源,節約支出,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落實法人財產權,建立完善的財務內控機制,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二、財務管理體制
 
  (一)民辦學校應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民辦學?梢詫嵭“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二)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民辦學校應當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活動,負責具體財務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集中管理學校各種資金。
 
  民辦學校如果不具備單獨設置財務機構條件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未設置財務機構和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代理記賬。
 
  (四)民辦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財會人員的任職資格、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等,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辦會〔2024〕2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民辦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實行回避制度,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以下簡稱決策機構)的直系親屬不得同時被聘任為民辦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民辦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財務機構中從事會計工作。
 
  (六)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正常的經濟秩序;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制度檢查和績效評價,切實推進財務公開,自覺接受捐贈與投資主體、師生員工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三、舉辦者出資
 
  (一)舉辦者可以貨幣資金、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可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為辦學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二)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報批的設立申請、辦學協議、學校章程等承諾的出資金額和時間,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舉辦者以貨幣資金出資的,應將貨幣資金繳納至民辦學校開設的銀行賬戶。
 
  舉辦者以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在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成立后1年內辦理過戶手續,將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資產尚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
 
  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捐贈的財產、財政性補助資金和辦學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
 
  (四)舉辦者投入的貨幣資金、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非貨幣財產到位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對于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等,還必須通過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驗資報告是確定舉辦者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份額的依據。
 
  四、預算管理
 
  (一)民辦學校要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算編制方法,完善預算審批程序。民辦學校校長負責組織財務部門(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擬訂年度預算,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審批后實施,對民辦學校的業務活動具有約束力。
 
  (二)民辦學校預算是指民辦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民辦學校預算按照會計年度進行編制,并在年度預算開始執行前完成審批。
 
  (三)民辦學校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保運轉、保穩定、避風險、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 民辦學校預算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改變,確需調整時,按照原程序提出調整方案,并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批準后調整預算。
 
  (五)經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批準的預算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
 
  (六)民辦學校應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與分析。
 
  五、資產管理
 
  (一)舉辦者出資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財政性補助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屬于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財政性補助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應進行分類核算和管理。除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外,學校接受捐贈的財產,原則上需通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或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評估,再進行登記和管理。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依法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民辦學校依法獨立享有法人財產權。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舉辦者,不得侵占、挪用。
 
  (二)民辦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三)民辦學校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因業務開展需要可開設食堂、基建、工會等專用賬戶。原則上同一業務性質的資金往來不得多頭開戶。民辦學校的全部貨幣資金應存放在民辦學校依法開設的銀行賬戶。
 
  (四)民辦學校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各種應收款項,及時清算、催收。
 
  (五)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對出資者投入資產、財政撥款形成的資產、受贈資產和辦學積累所形成資產分別登記入賬,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應對存貨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保證賬實相符。
 
  應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六)開辦費是指民辦學校在批準招生之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等。開辦費用應當在學校招生取得學費收入后分期攤銷,開辦費低于當年學費等收入5%的,學校可一次計入當年費用;開辦費超過當年學費等收入5%的,超過部分可按每年學費等收入的5%在下一年度攤銷。
 
  (七)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對外投資。其他民辦學校應嚴格控制對外投資,若需對外投資的,應當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行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充分論證,經學校決策機構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并報相關部門備案。其中,不得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及其結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項目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民辦學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
 
  (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組、清理資產、處理未了結業務、清繳稅款、清償債務及剩余財產分配等。
 
  六、負債管理
 
  (一)負債應當按其性質分為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等。
 
  (二)民辦學校必須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學校負債規模,改善學校債務結構,充分考慮民辦學校的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財務風險。
 
  (三)民辦學校借款只能用于學校本身的建設和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借給舉辦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者通過借款作為投資用于民辦學校建設、發展、運轉等,仍為舉辦者本身的債務,不作為民辦學校的負債。
 
  (四)嚴禁民辦學校利用學校教學設施及設備為他人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
 
  (五)民辦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應及時清理各種應付款項,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要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七、收入管理
 
  (一)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費、退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二)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費開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
 
  (三)民辦學校的收入分為:業務活動收入(主要包括教學活動收入、科研收入、培訓收入等)、財政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包括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四)民辦學校的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
 
  (五)財政、教育等部門補助給民辦學校的財政性經費,作為限定性收入進行管理,民辦學校需嚴格按照有關經費指定項目和用途使用,并單獨核算,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捐贈收入有明確指定用途的,需按有關要求使用。
 
  八、支出管理
 
  (一)民辦學校支出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補助收入形成的支出,作為限定性支出進行管理,實行單獨核算。
 
  (二)民辦學校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民辦學校支出核算應當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項目。
 
  1.業務活動成本。是指學校開展教學及輔助活動中所發生的與直接提供教育服務相關的費用。
 
  2.管理費用。是指學校決策機構進行管理和學校的行政、后勤保障部門提供行政、后勤服務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學校決策機構的公務支出、中介費、勞務費等。
 
  3.籌資費用。是指學校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學校獲得捐贈相關費用,借款費用及其他與融資籌資有關的費用等。
 
  4.其他費用。是指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稅費之中的其他各種費用。
 
  以上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四)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報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五)民辦學校應建立大額資金支出集體決策、常規資金支付授權審批等為重點的資金安全管理和審批制度。資金支出可按工作實際分金額分權限分級審批等方式合理確定預算支出審批權限。
 
  (六)民辦學校的各項開支和報銷應按照事前事后的審批流程規范執行。經費支出前要經過學校相關領導或部門批準。費用報銷時要提供完整票據和材料。
 
  九、結余管理
 
  (一)結余是民辦學校(業務活動)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或發生的凈虧損)。
 
  根據結余資金形成的來源不同,分為限定性收支結余和非限定性收支結余。其中財政補助結余除另有規定的,均為限定性收支結余。
 
  (二)民辦學?商崛〔⒃O置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學校發展基金等。民辦學校要健全風險應對機制,建立風險基金,凡在學校名下沒有獨立校舍的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其在學校生源較好、資金充足之時,按學費年總收入的5%計提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用于保障辦學過程中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及相關費用,風險基金累計提取額達到當年度學費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民辦教育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十、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一)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
 
  (二)民辦學校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需向教育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報送上年度財務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報告內容應包括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資產、負債、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資產、收入、費用情況,并分析學校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十一、財務監督
 
  (一)民辦學校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學校經審機構、教育主管部門財務監督及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要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牽制機制,完善會計系統控制。實施嚴格的貸款審批控制。研究建立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內部審計機構向學校決策機構負責,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結果向學校決策機構匯報,及時發現問題,并消除隱患,保護學校的財產安全。
 
  (二)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賬戶實施監督。
 
  (三)民辦學校提供給教育部門年度財務報表時,應明確以下經濟事項:
 
  1.出資到位情況,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過戶情況;
 
  2.民辦學校的各種收費資金是否進入并存放在民辦學校銀行賬戶,是否被舉辦者及其關聯方、其他單位和個人占有、使用;財政性資金是否單獨核算。
 
  3.民辦學校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學校建設和發展,是否存在用于對外投資,是否存在其他單位占有、使用,或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等情況;
 
  4.民辦學校借出的款項是否存在違反本管理辦法和其他不合理情況;
 
  5.民辦學校舉辦者是否存在學校存續期間獲取回報情況;
 
  6.民辦學校是否設立后勤服務公司,有無存在轉移收益,有無在學校信息公開網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以及收支構成情況;
 
  7.民辦學校是否按本規定開設賬戶及賬戶管理情況;
 
  8.民辦學校是否開設教育基金賬戶,是否出臺教育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是否?钣糜趯W校事業發展,有無存在轉移資金等情況;
 
  9.會計師事務所認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四)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
 
  2.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3.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4.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
 
  5.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6.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十二、其他要求
 
  各市縣和民辦學校可結合當地和學校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長,指民辦學校主要負責人,包含且不限于校長、院長、園長等。
 
  《浙江省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實施辦法》不再執行,各地市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民辦教育扶持政策。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一)總體思路
 
  為規范我省民辦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修訂了《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過程。6月1份,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以書面形式征求廳內處室及部分市縣財政局、教育局意見,修改完善《辦法》。
 
  二、框架結構及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體原則和主要內容、財務管理體制、舉辦者出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余管理、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和其他要求等十二部分內容,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4〕25號)、《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辦會〔2024〕27號)等最新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進行了修訂完善,進一步規范我省民辦學校財務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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