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工作,提升減免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充分發揮困難減免稅在幫助企業紓困解難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和自治區政府有關要求,現于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6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網站進行為期30日的公示,征求納稅人和社會公眾意見。納稅人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網站閱讀上述文件并通過網站或者郵寄、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饋意見和建議。
地址:銀川市解放西街424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郵編750001;電子郵箱442005635@qq.com)
稅 屋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5年5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現將我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困難情形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嚴重自然災害(風、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從事國家、自治區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出現嚴重虧損的;
(三)因國家、自治區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閑置1年(含)以上的土地和房產;
(四)全面停產、停業(因違反規定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除外)閑置1年(含)以上的土地和房產;
(五)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閑置1年(含)以上的土地和房產。
本條第(一)項中所稱“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款、財政補貼等因素后,占其當年收入總額25%(含)以上;重大損失年度無收入的,占其當年年末資產總額的25%(含)以上。
本條第(二)項中所稱“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所列鼓勵類項目,且申請減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當年收入總額60%(含)以上。“公益事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對公益事業的規定。“嚴重虧損”是指連續三年所得稅匯算虧損,且每年虧損額均占當年收入總額20%(含)以上;無收入的年度,虧損額應占當年年末資產總額的20%(含)以上。“連續三年”是指申請減免稅年度之前的三個年度。
二、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性減免報送資料,以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規定為準。
三、核準權限
(一)寧夏區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核準;
(二)市級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50萬元以上的核準;
(三)縣(市、區)級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核準。
四、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對所提供的減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困難情形,通過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