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商規[2025]3號 2025-8-27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區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5年8月27日
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發展總部經濟,鼓勵跨國公司進一步集聚功能、提升能級,升級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等高能級項目,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和《上海市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升能級的若干措施》,設立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總部資金”)。為規范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和分擔比例)
總部資金是指本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鼓勵跨國公司投資的地區總部、研發中心等項目發展的資金。總部資金實行市、區兩級財政分級負擔的辦法,市財政負擔40%、區財政負擔60%。
第三條(支持對象和申報條件)
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以下簡稱事業部總部)、全球研發中心和開放式創新平臺等項目,符合有關條件要求可依據本辦法予以資金支持。
申報項目主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正常持續經營1年以上;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按規定報送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報告。
申報項目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享受財政資金資助,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支持標準)
(一)早期扶持資助
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項目,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員工數不少于10名,且經母公司授權其負責管理的境內外企業不少于1家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早期扶持資助。
全球研發中心項目,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50名,給予500萬元人民幣早期扶持資助。
早期扶持資助資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
申報項目主體應在被認定為地區總部、事業部總部或全球研發中心后的三年內提交早期扶持資助申請。
(二)能級提升獎勵
跨國公司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的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項目,經母公司授權其管理的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企業不少于3個,承擔研發創新、財資管理、投資決策、采購分銷、供應鏈管理、共享服務其中2項以上功能,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員工數不少于50名,且經母公司任命的負責人及與總部職能相關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常駐上海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高能級獎勵。
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項目,經母公司授權升級為事業部全球總部,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占該事業部全球營收的比例不低于10%,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負責全球業務的員工數不少于80名,且經母公司任命的事業部全球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與總部職能相關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常駐上海的,給予10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能級提升獎勵。
(三)功能獎勵
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項目,新增研發創新、財資管理、采購分銷功能給予功能獎勵。
對于業務范圍包括研究開發,近兩年年均研發投入不低于400萬美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40名,自主研發并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研發創新功能獎勵。
對于作為主辦企業在本市設立跨境資金池,開展資金跨境歸集、調撥、收付、結算、投融資、風險管理及外匯兌換等業務,實際運營一年以上,年度跨境資金池國際收支規模達到35億元以上且跨境資金流動凈額大于零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財資管理功能獎勵。
對于承擔集中采購和銷售職能,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年銷售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采購分銷功能獎勵。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
(四)創新平臺獎勵
開放式創新平臺項目,負責技術、運營、管理等專職人員不少于5名,簽約的研發創新項目中,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其創新產品實現上市或達成授權轉讓協議的不少于5個,給予3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創新平臺獎勵。
(五)增資獎勵
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通過增資形式投資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鼓勵類項目,年新增實到外資金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給予2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增資獎勵。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申請增資獎勵和早期扶持資助。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和區商務、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總部資金管理工作。
(一)市商務委負責確定總部資金支持對象和標準,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對資金實施情況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配合市商務委做好財政資金下達、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總部資金的申報和初審、資金撥付、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申報與審核流程)
(一)市商務委發布年度總部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工作要求。
(二)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可以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區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申請材料。
(三)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商務委。
(四)市商務委組織開展評審,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實。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結合第三方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必要時會商其他相關部門,并確認最終評審意見。
(五)市商務委聯合市財政局將審核結果通知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七條(預算編制管理)
市商務委應根據預算編制和市與區財力結算管理要求,按照最終評審意見,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和市區分擔比例,每年預算編制時將下一年度市與區財力結算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將市級資金納入下一年度市級年度預算。
各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最終評審意見,將本區所涉及項目的市區兩級補貼資金,納入區級年度預算。
第八條(預算執行)
市財政局每年將下一年度市與區財力結算預計數提前告知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入年度預算,并準確列入相關收支科目。相關資金預算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按規定正式下達。
各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最終評審意見及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原則上從評審通過的當年起按年撥付資金。各區財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余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監督檢查)
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跟蹤總部項目運營和資金使用情況,督促各區按規定使用資金。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總部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配合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做好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條(績效管理)
市商務委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相關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推動提升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開展本區域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并配合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做好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止。原《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商規〔202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