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計劃實施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
滬商促進[2025]303號 2025-9-26
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計劃實施辦法(2025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6日
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計劃實施辦法(2025年修訂)
為緊抓全球投資新機遇,統籌用好國際國內各種資源,進一步拓寬招商渠道,推動高質量外資招商引資,引進更多優質外資項目,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全球伙伴對象
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以下簡稱“全球伙伴”)是指與我市建立招商引資合作關系,利用自身優勢和行業資源,引薦符合上海產業發展導向的外資項目,協助推進項目落地的企業、機構、組織。包括但不限于:
(一)專業服務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機構、地產咨詢顧問、提供智慧招商或產業數字化服務的運營商等。
(二)金融資本類:金融機構、創投機構、產業基金等。
(三)產業鏈類:在行業中具有較深影響力、號召力、引領行業發展的企業,圍繞其上下游配套環節形成產業集群,帶動配套企業協同發展。
(四)商協會類:各類國際合作組織、功能性平臺,各類商協會、行業協會等。
二、招募條件和選聘程序
(一)招募條件
1.申請全球伙伴的經營主體須依法設立,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在相關領域和行業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廣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內外客商資源;
3.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誠實守信,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
(二)選聘程序
1.市商務委發布全球伙伴招募通知,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向市級部門或區(功能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市級部門、區(功能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后推薦至市商務委。
2.市商務委會同有關市級部門對經推薦的名單進行復審,擇優遴選全球伙伴,在官方網站公示。全球伙伴資格一期三年,期滿后可申請續聘,經市商務委會同有關市級部門確認后可延續。
3.對聘任期內未開展相關合作內容,無法繼續主導或協助開展招商事務;或以全球伙伴名義從事與其職責無關活動并造成負面影響的,經市商務委會同有關市級部門確認,解除合作關系。
三、合作內容
(一)項目推薦。全球伙伴利用自身優勢,引薦符合上海產業導向的優質外資項目,包括并不限于新設、并購、再投資、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外資研發中心或增能、商務樓宇招商等項目,協助推動項目考察、洽談和落地。
(二)資源導入。全球伙伴發揮全球網絡資源,協助組織各類投資促進活動或商務考察對接,邀請潛在投資者和機構參與;協助導入境外資本,推動參與我市建設。
(三)咨詢服務。與全球伙伴開展常態化交流,鼓勵全球伙伴為上海在編制產業發展規劃、研判外資發展趨勢、制定招商服務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詢服務。
四、支持措施
(一)每年對全球伙伴開展項目招引、活動參與、資源導入等方面的成效,協助引薦項目的貢獻度和影響力等情況進行評定,對優秀全球伙伴在市級活動上予以表揚。
(二)對表現突出的全球伙伴,由市商務委等業務主管部門推薦其主要負責人參評我市白玉蘭友誼系列獎項等稱號。
(三)積極推薦優質全球伙伴機構納入我市人才引進重點機構目錄,支持優質全球伙伴引進專業招商人才,符合條件的予以人才引進落戶支持。
(四)符合條件的全球伙伴招商人員可以享受我市相關人才政策,申請海外人才居住證(B 證)、外國高端人才(A 類)和外國專業人才(B 類)工作許可等。
(五)因招商引資工作需要,為全球伙伴的招商人員和招引對象往來我市開展商貿交流,在辦理口岸簽證、停(居)留證件、港澳多次往返簽注、APEC商務旅行卡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市商務委牽頭成立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管理服務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全球伙伴工作專班”),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才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政府外辦、市出入境管理局,統籌推進“全球伙伴計劃”,按職責分工負責全球伙伴的遴選確認、信息對接、服務保障等日常工作。
(二)協調推動項目落地。對由全球伙伴引進推進的重大外資項目,發揮我市外資項目工作專班作用,統籌推進項目準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外匯等事項,為項目落地提供最大便利。
(三)統籌資源配置。市商務委發揮外資統籌機制作用,對全球伙伴引薦項目進行統籌,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根據區(功能區)產業特色和資源優勢做好對接;定期向全球伙伴提供全市以及各區(功能區)招商引資政策、重點產業招商指南、重點投資促進活動等信息。
(四)加強宣傳推介。各級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積極與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互動平臺等合作,做好全球伙伴計劃的廣泛宣傳,對全球伙伴和招商成效進行宣傳報道,向全球闡釋“投資上海”理念,講好“投資上海”故事。
六、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印發的《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計劃實施辦法》(滬商促進〔2023〕172號)和《上海市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計劃操作細則》(滬商促進〔2023〕2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