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4〕5號 2024-04-30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30日
天津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行政備案事項設定、清單管理、運行實施和監督等全過程規范管理,提升行政備案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行政備案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相對人)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有關材料,并將報送材料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備案事項設定、清單管理、運行實施和監督應當遵循依法合規、標準統一、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組織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全市的行政備案事項清單,指導區級政務服務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備案事項進行清單化管理。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業行政備案,加強對各區行政備案實施部門的業務指導。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行政備案具體實施。
第二章 行政備案的設定
第六條 行政備案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設定依據。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對其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涉及新設行政備案事項的,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第七條 嚴控行政備案事項設定,對已通過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方式實現有效管理目的的,或者能夠通過部門協同、信息推送、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有關信息的,一般不得再設定為行政備案事項。
第八條 建立健全行政備案事項動態調整機制,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等立改釋廢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取消或調整行政備案事項應先按程序調整本部門權責清單中相關行政職權,將結果反饋市級政務服務部門后,由市級政務服務部門對行政備案事項清單作出調整。
第三章 行政備案的實施
第九條 行政備案事項應當全部納入行政備案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備案。
第十條 行政備案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確需事前備案的,行政相對人完成備案手續即可從事特定活動。
第十一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逐項編制行政備案事項操作規程并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公開。
第十二條 鼓勵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高頻行政備案事項,有條件的可以納入綜合窗口集中辦理。國家和本市對行政備案事項辦理地點和辦理方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行政備案的事項,行政相對人應當按規定予以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對,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予以辦理,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需要出具備案證明文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第十五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規定,對行政備案過程中存儲、生成的電子備案材料和結果予以認可。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需要獲取行政備案相關情況的,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六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實施行政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行政備案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行政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申請不予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申請予以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仍予以備案的;
(五)擅自增設備案條件或者備案材料的;
(六)在實施行政備案過程中違規收費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形的。
第十九條 發現行政備案實施部門違法違規實施行政備案的,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對行政相對人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行業規定依法處理;對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由行政備案實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