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3號 2025-11-26
為進一步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根據(j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修改),現(xiàn)將云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審理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稽查局立案查處的擬處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的案件。
二、國家稅務總局各州(市、區(qū))稅務局審理標準
(一)昆明、玉溪、曲靖、紅河、滇中新區(qū)稅務局稽查部門擬處罰款金額在80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的案件。
(二)其他州(市)稅務局稽查部門擬處罰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的案件。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5年11月26日
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根據(j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修改)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jù)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guī)定,結合稅務工作實際,需對云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進一步明確,并根據(jù)《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正)的規(guī)定,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nèi)容
《公告》明確云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如下:省稅務局稽查局立案查處的擬處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的案件。昆明、玉溪、曲靖、紅河、滇中新區(qū)稅務局稽查部門擬處罰款金額在80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的案件。其他州市稅務局稽查部門擬處罰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的案件。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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