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出口退稅熱點問題[2025年6月]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5-7-11
1.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是否需要進行退(免)稅資格備案?
答: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八條規定:“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方可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如果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二條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新納入零稅率范圍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退(免)稅時,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2.《離境退稅申請單》應如何取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第八條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應當在離境前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電子發票(普通發票),向退稅商店索取《離境退稅申請單》。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