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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熱點問題[2025年9月]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5-10-21 1.個人房屋買賣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個人銷售或購買非住房,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申報繳納印花稅,稅率為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 2.印花稅是否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九條規定,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3.企業當期增值稅有留抵稅額的情況,請問附加稅的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4.購買期房的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九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購買期房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期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現房買賣合同等)的當日。 5.綠化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規定,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