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京津冀跨統籌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128號 2025-11-11
北京市、天津市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為進一步打造更加務實高效的京津冀工傷保險便民利民服務體系,現就京津冀跨統籌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依法依規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三、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人員,應在項目所在地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四、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應按照參保地人社部門有關工傷保險管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已辦理參保登記,未全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由用人單位參保地人社部門管轄。未辦理參保登記的,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人社部門管轄,并按照生產經營地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生產經營地一般為用人單位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生產地、辦公地等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且按規定進行登記或備案的地點。生產經營地不明確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注冊地人社部門管轄,并按照注冊地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未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工單位所在地人社部門管轄,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等規定,應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管轄,并按照項目所在地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不符合管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從提出申請到不予受理決定送達的期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六、對京津冀跨統籌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由北京市、天津市的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河北省設區市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收到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請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再由相關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協商決定。
七、京津冀相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先通過申請人提交的參保記錄等材料,查詢職工及用人單位在京津冀參保情況。無法確定參保情況的,北京市、天津市的區級人社部門和河北省設區市的人社部門應配合及時完成協助查詢。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符合本通知規定情形,在本通知下發前尚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依照本通知執行。因上述爭議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有關人社部門應協調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裁判機關,依據本通知精神積極化解爭議,主動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本通知實施后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各自依管理權限及時報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