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繼續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繼續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財規〔2025〕5號 2025-05-16
省委宣傳部,四川省稅務局,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現就繼續減征我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省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經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四川省財政廳
2025年5月16日
《關于繼續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積極支持我省文化事業發展,財政廳印發了《關于繼續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規〔2025〕5號)。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根據財政部授權,財政廳印發《關于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規〔2019〕7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省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今年2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繼續授權各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是《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
三、主要內容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繼續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規〔2025〕5號)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省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是文件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經征收的按照文件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