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156號 2025-05-23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
《甘肅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社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除中央在甘企業外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工時工作制,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四條 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依法履行職工代表大會等企業內部民主程序。企業應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就實行特殊工時崗位、實施辦法、工時安排、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保證特殊工時崗位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權、休息休假權和勞動報酬權。
第二章 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職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需要機動作業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駕駛員和部分值班、保衛、裝卸、保管、長駐外埠等崗位;
(四)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六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工作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不得制定超出合理勞動量的勞動強度,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企業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不能作出類似標準工時制的考勤要求,勞動者可以根據工作任務,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用人單位依據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考核勞動者。
第七條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三章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八條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養殖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航空、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中,部分設備需要連續運行不能中斷作業及部分擔負設備維檢任務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三)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連續作業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崗位。
第九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平均每月最長工作時間不超過201.36小時;輪班作業勞動者白班、中班、夜班班次工作量均衡。
第十條 對需輪班作業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企業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班次輪換制度,確保勞動者的心理和身體健康,避免因連續工作時間過長而導致過度疲勞、職業病和生產安全問題。對于需要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多班工作制,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
第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四章 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駐甘企業及其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實行特殊工時的,由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獲得批準的中央企業,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備批復文件,所在地人社部門應予以接收并納入有關監管服務范圍。國有控股省屬企業及在省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性質企業,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國有控股的市(州)、縣(區)屬企業及在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性質企業,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應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報告(附件1)。申請報告應當寫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詳細理由、崗位名稱、崗位特征說明、工作特點以及涉及勞動者的工時安排、休息休假和工資支付等辦法。對申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需提供該崗位的排班計劃安排。非首次申請的企業報告中應包括企業在上一行政許可期特殊工時執行情況和本單位特殊工時管理辦法(附件2)。
(二)企業工會或職代會意見。有工會組織的單位,提交工會決議,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涉及崗位職工的聯名意見。
(三)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報表(附件3)。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后,應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予以辦理。決定受理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不予受理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因申請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審查。實地審查時,應當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同時進行。
第十六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期限不應超過三年。首次申請企業審批期限不超過兩年,上一審批周期制度執行規范、無勞動爭議、未發生舉報投訴且未監測到勞動用工風險的企業再次申請可延長至三年。
第十七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在單位內公示批復結果,告知相關崗位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用工單位需要在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人數、期限和勞動報酬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第十九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實行期限已滿或實行特殊工時崗位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或者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等情況的,應當由變更后的新企業重新申請。
第二十條 未經人社部門審批,企業自行實行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應視為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第五章 事后監管服務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和執行情況的執法檢查,維護企業和職工的權益。建立特殊工時審批檔案,定期梳理審批時效即將到期的企業名單,及時了解企業續申意向,提醒需要繼續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二條 實行特殊工時的企業應加強管理,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范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企業應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或其它考核標準,注意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二十三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企業應建立出勤臺賬,登記工種崗位、出勤人員、工作時長、綜合計算周期等,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匯總計算工作總時長,按照綜合計算工時相關規定開展輪休調休和工資發放工作。出勤臺賬保存期應不少于有效期滿后2年。
第二十四條 對實行輪班制但不具備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特點的崗位,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連續24小時)的標準工時原則要求合理排班,以滿足生產經營需要。
第二十五條 企業不符合特殊工時工作制實行條件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撤銷其行政許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肅省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試行)》(甘勞社發〔2006〕257號)同時廢止。
稅 屋附件:【點擊下載1-3】
1.xx公司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報告(參考文本)
2.xx公司特殊工時工作制管理辦法(參考文本)
3.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報表
《甘肅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什么是標準工時制和特殊工時工作制?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6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般執行標準工時制,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特殊工時工作制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是指我國普遍實行的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生產特點和工作職責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彈性工時制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要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標準工時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新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06年,我省依據《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制定印發了《甘肅省企業實行不定工時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試行)》 (甘勞社發〔2006〕257號),19年來,為我省實行特殊工時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文件已經不能滿足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和人社部門日常監管的需要。實踐中,存在崗位界限劃分不夠清晰,對企業合理安排工時缺乏指導、不利于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保護等短板,需結合實際進行調整完善。
三、新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辦法》適用于除中央在甘企業外的,依法在甘肅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
四、新政策與老政策相比有哪些明顯變化?
新的管理辦法在崗位限制、適用條件、審批范圍上保留與原有政策一致,在審批管理上做了進一步規范優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明確了崗位范圍界線。針對原有特殊工時崗位規定較為籠統、界線不明確的問題,修訂后文件對崗位描述進行了細化,對崗位特點進行了描述,對勞動者的休息休假進行了明確,有利于指導企業合理確定實行特殊工時崗位,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
(二)規范了申報材料。原文件對特殊工時審批需提供的具體申請材料沒有統一要求,由企業自行提供,執行中不夠統一、規范。修訂后文件對申請報告、管理辦法制定了企業參考文本,統一了申報表格,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
(三)彌補了監管服務短板。隨著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部分地區特殊工時審批和監管分別由行政審批和勞動關系兩個部門承擔,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缺服務”的問題。修訂后的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責任、措施、內容等,有利于事后監管,主動指導企業做好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