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推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通告2025年第3號 2025-09-19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水平,優(yōu)化境外旅客消費體驗,根據(jù) 《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 (試行)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等文件規(guī)定,決定在我省離境退稅業(yè)務中推行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即買即退”主要內容
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是指境外旅客在我省離境退稅“即買即退”商店內 (第一批“即買即退”商店名單見附件)
購買退稅物品時,在簽訂協(xié)議書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后,即可在該商店現(xiàn)場申領與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款項 (以下簡稱預付金)。該境外旅客在離境時經(jīng)海關驗核通過、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guī)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辦結離境退稅業(yè)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向該境外旅客追回預付金,并按規(guī)定辦結離境退稅業(yè)務。
二、離境退稅“即買即退”適用情形
除須符合現(xiàn)行離境退稅相關規(guī)定外,境外旅客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自愿選擇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 :
(一)可購物及申請辦理“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商店,應屬于我省離境退稅“即買即退”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諾于購物開具退稅申請單后25日內于蘭州中川國際機場或敦煌國際機場離境,且持有本人的可操作與預付金等額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退稅商店申請辦理“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物品金額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
三、離境退稅“即買即退”辦理流程
(一)商店開單預付。對在我省“即買即退”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并選擇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 “即買即退”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出示協(xié)議書,待境外旅客簽字確認后,為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手續(xù),開具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現(xiàn)場支付預付金。
(二)海關進行驗核。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在離境時應當持退稅物品、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驗核。
(三)退稅代理機構審核。境外旅客應將本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提交給離境口岸隔離區(qū)內的退稅代理機構。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材料信息進行審核,并區(qū)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對旅客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guī)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辦結退稅事項,預付金視為已退稅款;不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guī)定的,退稅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不再就該筆業(yè)務辦理退稅。
2.對旅客未履行協(xié)議書約定,超過承諾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離境的,退稅代理機構自旅客承諾離境期限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待旅客實際離境時,再由離境地退稅代理機構按照離境退稅政策規(guī)定審核辦理退稅。
四、退稅幣種
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中,退稅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支付境外旅客的預付金幣種為人民幣。
五、其他事項
本通告未盡事宜,按照 《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 (試行)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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