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現將《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及附件《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金”“鎳”等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本決定所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三條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稅目,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下列具體辦法執行: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十二個月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受災范圍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布或確認的信息為依據。重大損失,是指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補貼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無收入的,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年末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且其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單個礦山銷售低品位礦產品(金除外)免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或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享受,不能疊加享受。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采礦許可證》,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礦山儲量年報》《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不能準確判定企業開采銷售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可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出具意見。
本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及附件《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稅 屋附件: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為了加強資源管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我省應稅礦產品適用稅率,按照所附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辦法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十二個月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受災范圍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布或確認的信息為依據。重大損失,是指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補貼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無收入的,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年末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且其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單個礦山銷售低品位礦產品(金除外)免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或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享受,不能疊加享受。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征免征政策。《采礦許可證》,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礦山儲量年報》《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不能準確判定企業開采銷售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可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出具意見。
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關于甘肅省資源稅法授權事項調整情況的說明
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的決定》,對我省資源稅稅目稅率等資源稅法授權事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調整的必要性
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頒布施行,對155項應稅資源的稅目稅率、6個稅目采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以及部分免征或減征情形,授權地方決定,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據此,我省確定了煤、鎳、金等51個已開采礦產資源稅目的稅率,未明確的按最低稅率征收;6個稅目計征方式選擇上,地熱從量計征,礦泉水、天然鹵水從價計征,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從量和從價相結合計征。同時,對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和開采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作出減征或免征的規定。
今年以來,省人民政府對全省礦產資源現狀和資源稅法執行情況作了全面調研,全省資源量、礦業權出讓數量和成交價格等都較2020年以前發生了較大變化,部分稅目稅率水平明顯與實際不符,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也存在問題。一是稅目稅率沿用時間長。大部分稅目稅率水平已沿用超15年未變,明顯存在部分優勢資源稅目稅率水平偏低、同一稅目稅負不公平等情況。二是稅目覆蓋范圍不全。如鈷、鉑族金屬、銀等礦產品,由于沒有獨立礦床和開采企業,尚未根據資源稟賦等情況確定具體稅率。三是優惠政策不夠細化。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對發生重大損失的界定不盡合理,一定程度影響了政策效應發揮。為充分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省人民政府逐條對照我省及資源相近省份現行政策,統籌考慮我省資源儲量、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相近省份稅負、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提出了稅目范圍、稅率水平和稅收優惠措施的調整方案。方案充分征求了省直部門、各市州以及行業專家、相關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意見,作了進一步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將我省應稅稅目由51個擴展到我省所有已發現的礦產資源稅目和氦氣共計131個,并對稅率予以調整明確。一是優勢資源稅率適當調整,主要涉及鎳、鉛、鋅、金、鐵、銅等12種,其中凹凸棒石粘土的選礦稅率適當下調,支持其開發應用向縱深開展。二是稀缺和戰略資源稅率按法定稅率幅度的較高檔確定,主要涉及鈷、鉑族金屬、鉻等41種查明資源量居全國前5位或屬于戰略性礦產、稀散金屬的稅目稅率,其中對銻的稅率在2024年基礎上再次調整。三是其他39種已發現且尚未開采的資源稅率按法定稅率幅度的中低檔確定,激勵開展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勘探。另外,對已勘察發現但資源量未查明、未納入我省礦產資源年報統計范圍的氦氣,適用稅率一并予以明確。四是原礦稅率從高確定,推動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環節延伸。
(二)規范6個稅目的計征方式、計量單位。石灰巖、天然鹵水保持不變,砂石、其他粘土的從量計征稅額單位由噸調整為立方米;地熱保持從量計征不變,并區分回灌、非回灌設置稅率,適當下調特殊用途非回灌稅率,支持清潔能源開發利用。需要說明的是,礦泉水的征稅對象為“原礦”,擬參照大部分省份做法,對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并采納行業專家意見將其稅額設置為5元每立方米。
(三)進一步細化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參照我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規定,對重大損失的界定予以細化完善。二是基于我省共伴生資源稟賦突出,對伴生礦由直接免稅調整為給予20%減征,同時對共生礦給予10%減征;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納稅人開采除金礦以外的低品位礦,免征資源稅;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再選回收利用的,免征資源稅。三是同時具備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選擇其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