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規范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規〔2024〕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對廣東省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按《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納稅人認定工作指引(試行)》(附件)規定申報認定。
二、納入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名單的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十八條和《公告》第十一條規定,按月核算減免稅取用水量。
三、關于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稅額標準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的事項
(一)《通知》中“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稅額標準僅適用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對于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設計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設計供水人數1萬人以下的,按《通知》第七條規定,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二)飲水工程,按照《廣東省農村供水條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等法規確定,以納入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名錄為準。
納稅人運營管理飲水工程,自納入工程名錄當月起可適用“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稅額標準。
因損壞報廢、拆除重建、并網取消等原因退出工程名錄的,自退出當月起不再適用。
因虛假信息等被取消工程名錄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予以處理。
(三)同一納稅人,同時運營管理多個飲水工程,以單個工程的設計供水規模和設計供水人數判斷是否適用《通知》第七條規定。
(四)納稅人運營管理的飲水工程不符合《通知》第七條暫免征收條件的,其農村居民生活用水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計算取用水量,適用《通知》“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稅額標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對應取用水量適用“城鎮公共供水、生產、經營或其他取用水”的稅額標準。
農村居民,是指村民委員會轄下的村民,居住在該村民委員會的非農村居民、流動人口,可視為農村居民合并計算。
納稅人應留存供水戶數、村居區域范圍、水量計量等明細資料。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應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高適用稅額。
四、水資源稅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工業用水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五、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申報前確保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取水計量數據準確、無異常。
發現取水計量數據異常后修正的,應嚴格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或更正申報對應所屬期的稅款。
六、對河道內生產(非水力發電)的納稅人,應按照取水計量數據申報繳納水資源稅。有《辦法》第二十六條相關情形且無法確定取水量的,按主營業務收入每萬元取用10000立方米折算取水量。
河道內生產(非水力發電),主要是指利用天然河道或人工落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興建取水設施用于水域內生產、經營等取水,其基本不消耗水資源且退水回歸河道。
七、水力發電納稅人,應按照《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實際發電量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實際發電量無法確定的,小型和大中型水力發電均按上網電量÷(1-1%)核定。
八、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
稅 屋附件:《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納稅人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10月31日
稅 屋附件:
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納稅人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做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提出的“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與原則
(一)適用范圍。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資源,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工業企業。納入其他資源稅管理的地下水工業水取水企業不在此工作范圍。
(二)工作原則。實行“自行判別申報、審核認定、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
二、申報條件
(一)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
(二)納稅人如有多種產品,均須有對應的國家用水定額,并全部達到先進值。
(三)按規定繳清水資源稅(費)。
三、認定程序
(一)納稅人申報。按照納稅人自主申報的原則,有意向享受減征優惠的納稅人,于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申報表》(附1)和《稅務數據使用授權書》(附2),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委托管理和省水利廳審批發證取水戶向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省各流域管理局提交。納稅人應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二)受理審核。市縣兩級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后,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于每年2月15日前將審核通過的納稅人名單及申報資料報送省級水行政、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委托管理和省水利廳審批發證取水戶提交的申報資料,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核。
(三)省級發布。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對本省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名單進行公示,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四)名單調整。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納稅人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并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
1.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如在當年發生更名、重組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形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按照申報要求報送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本年度日常監管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無證取水、超許可取水、超計劃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自違法取用水行為發生之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應當在確認違法行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
3.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稅資格等其他不符合減稅條件的,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予以處理。
四、有關要求
納稅人對申報數據和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與享受優惠政策有關的取水計量信息、發電量信息、產品產量等資料應留存備查,并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核查。各級水行政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名單內納稅人加強日常監管。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點擊下載1-2】
1.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申報表
2.稅務數據使用授權書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簡稱《辦法》)發布,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2024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發布,進一步明確水資源稅政策執行口徑。2024年12月31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規〔2024〕3號)印發,明確廣東省根據《辦法》授權確定的具體事項。為進一步規范廣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聯合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序,明確“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稅額標準的適用范圍和計算方式,明確工業用水的納稅期限,明確河道內生產(非水力發電)取用水量和水力發電實際發電量的核定方法等。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內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