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規〔2025〕3號 2025-12-04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勞務派遣單位:
現將《吉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2月4日
吉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省勞務派遣市場環境,強化事中事后差異化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且在有效期內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只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情況。
第三條 本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標準、分級實施;
(二)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三)動態管理、獎優罰劣。
第四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負責全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各級人社部門負責本級許可審批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五條 信用等級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與年度經營報告核驗工作同步開展,并于報告核驗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等級設置
第六條 信用等級評價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基礎資質:實繳資本、經營場所、管理制度、專職管理人員(鼓勵其持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或勞動關系協調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配備等情況。
(二)合規經營: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繳納、勞動用工備案、年度經營報告提交等情況。
(三)經營服務:服務客戶數量、派遣規模、財務狀況、服務質量及安全生產記錄等情況。
第七條 信用評價等級由高至低分為五等:A+(優秀)、A(良好)、B(一般)、C(較差)、D(差)。
第八條 評價為A級及以上的單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級行政許可數量的20%。其中,A+級單位數量不超過A級單位數量的20%。同等條件下按服務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多少自動列入下一級。
第三章 等級評定細則
第九條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可評為B級:
(一)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按時如實報送年度經營報告;
(五)評價周期內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 達到B級標準,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評為A級:
(一)經營場所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配備3名以上專業管理人員,擁有運行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統;
(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協議文本規范;
(三)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率達100%,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并依法辦理用工備案和參加社會保險;
(四)內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安全生產、員工培訓、工傷預防等制度,近兩年無安全生產事故;
(五)支持建立黨組織、工會組織,并積極開展活動;
(六)上一評價周期未被評價為D級的。
第十一條 連續三年獲評A級及以上,經營規模大、示范作用強,且建立完備的安全生產和應急機制、多年未發生事故的單位,可評為A+級。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評為C級:
(一)未按時或如實提交年度經營報告;
(二)失聯或未及時辦理許可信息變更;
(三)存在抽逃注冊資本;
(四)未依法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確的;
(五)勞務派遣服務費畸高畸低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未完全履行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參保繳納等法定義務,情節較輕的(低于被派遣勞動者10%的);
(七)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實的;
(八)向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崗位派遣勞動者,或向安全生產責任較重或高危崗位派遣勞動者的;
(九)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1次的;
(十)勞動爭議次數或爭議涉及人數較多的。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為D級:
(一)以欺詐、賄賂等違規手段,或隱瞞真實情形、報送虛假材料、出具虛假承諾,進而獲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三)本單位或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3年內因違法或不當行為被撤銷許可、被吊銷許可證、許可機關不予延續許可、評為最低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四)發生欠薪情況的;
(五)向禁止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如礦山井下、專職消防員、非煤礦山項目部等)派遣勞動者的;
(六)未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超過被派遣勞動者10%的);
(七)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2次(含)以上的;
(八)通過虛構勞動關系、虛假“掛證”,違規協助不符合條件人員參保等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財政資金或社會保險基金的;
(九)故意虛開勞務派遣業務發票的;
(十)逾期未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一)連續2年出現評為C級所列情形的;
(十二)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三)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C級、D級所列情形若在評價周期結束后風險仍未消除,可在后續評價中繼續作為考量依據。
第四章 評價流程
第十五條 評價工作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單位自評:每年勞務派遣單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時,同步報送《吉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自評表》及相關佐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審核:許可機關結合自評材料、日常監管及共享數據信息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綜合其自評情況和審核、核查情況,確定參評勞務派遣單位年度評價等級。
(三)結果公示:許可機關將初評結果、異議受理方式等在本級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單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提出書面申請,許可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答復。經核實,確需改變擬評價信用等級的,重新公示;不改變擬評價信用等級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最終公布:公示無異議后,評價結果由各市(州)級人社部門匯總報至省級人社部門統一公布。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公布后如發現存在信用等級降低情形,許可機關應及時重新核定并告知相關單位,按程序重新公布;如單位以違規行為已整改等理由提出調高信用等級的,評價當年不再變更。
第十七條 對未提交自評材料的單位,許可機關可依據已掌握信息主動實施評價。
第五章 結果應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由許可機關按規定推送至全國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
(一)A級及以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可實行容缺受理、簡化程序,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優先推薦評先評優資格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激勵措施。
(二)C級及以下:列為重點監察對象,進行警示約談、向用工單位提示風險,并取消評優資格。
(三)D級或連續三年未開展業務:引導其退出市場。存在應撤銷、吊銷許可證情形的,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調整,評價當年反映的為上一年度的信用狀況。新的信用等級公布后,原信用等級自動失效。各級人社部門按照管轄范圍,認定、記錄、歸集、管理、監督本級已評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建立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檔案,加強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一條 各地在組織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過程中要嚴格依法,公開公正,應當依法保護勞務派遣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嚴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嚴禁向勞務派遣單位收取任何費用。一經發現并查實,嚴格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實施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實施評價的人社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取得許可不滿一年、已注銷許可或評價年度內未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不參與本期評價。各地在評價結果公示或提供評價結果查詢服務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分公司信用等級評價納入其所屬總公司體系。異地分公司由所在地人社部門對其開展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推送給總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門。總公司在省內的,省內分公司被評為C級及以下的,總公司不能評為A級及以上信用等級;省外總公司在本省的分公司,由所在地人社部門按評價等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吉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政策解讀
《吉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已公開發布實施,為切實做好《評價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進行如下政策解讀:
一、《評價辦法》出臺的背景
為引導勞務派遣單位提升專業化、規范化服務水平,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人社部印發《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要求各地建立勞務派遣單位等級評價制度,省級人社部門要根據《指南》和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根據評價情況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分類監管,提高勞務派遣監管工作效能,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以及國家《指南》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吉林省勞務派遣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評價辦法》。
二、《評價辦法》的主要內容
《評價辦法》共六個部分:一是總則;二是評價內容與等級設置,由高至低分為五等:A+(優秀)、A(良好)、B(一般)、C(較差)、D(差);三是等級評定細則;四是評價流程;五是結果的應用與管理;六是附則。
三、常見問題解答
1.為什么要制定《評價辦法》?
答: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勞務派遣行業秩序,引導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提升勞務派遣單位專業化、規范化服務水平,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評價辦法》適用于哪些單位?
答: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且在有效期內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只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如何開展,多久評價一次?
答:信用等級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與年度經營報告核驗工作同步開展,并于報告核驗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